關於裝修工程合約範本之評析

對「一式」的估價要提高   法律沒有規定業者賺幾%才合理

文/吳俊達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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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按:本文連續三期討論「行政院消保處」訂定頒佈的「室內設計裝修合約範本」,並且提醒屋主範本無強制性,保有議約自主權,可進一步與設計公司合議補強讓合約更完整, 另外也提醒合約詳列附件的重要性、詳列付款方式之約定、施工進度詳細附表(請見創刊號~第三期)。

本期特別針對估價單與計算單位進行檢討,提醒屋主要注意「一式」的單位將衍生的「不當剝削」,並且說明屋主必須自行留意報價的合理性,因為法律並未規定,業者要賺多少錢才算合理。

7. 工程約範本第五條為關於裝修總價之約定,「總價」是依據估價單各「工種」中的各「工項」之「複價」合計而成,因此範本第五條明文:「詳如估價單」。換言之,「估價單」也是裝修合約內容的一部分。因此,針對估價單內容的完整性,業主(消費者)更應詳加審閱、重視,才能維護自身權益。

首先,消費者應對各項「工種」的計價單位有基本的認識,例如, 『才』主要使用在木作工程,包括衣櫃、書櫃、或櫥櫃油漆之計價,也使用於鋁窗工程的計價;『坪』則為地坪(如木地板或地磚)、壁面建材(如磁磚)、壁面油漆、地坪拆除工程、天花板工程的計價單位;『尺』為木作櫃體、玻璃工程(如玻璃隔間、玻璃拉門)、系統傢具的計價單位 ;『口』為部分泥作工程(如冷氣冷媒管及排水管洗孔)、水電工程之開關及燈具配線出線口的計價單位;『樘』為門窗拆除工程、門或窗的計價單位;『車』用於拆除工程、清理工程之運送費的計算;『片』用於大理石或特殊磁磚的計價;『盞』為燈具的計價單位; 『碼』為窗簾及傢飾布料的計價方式。

消費者對上述計價單位有概念,才能正確地比較各種報價的合理性。而在正式簽約之前,一份專業的估價單,應會分就拆除、水電、泥作、木作、油漆、燈具、壁紙、清潔等工程,詳細地列出費用明細,包括各別工項涉及的材質、尺寸、數量、使用工法、建材品牌等級、型號、產地,甚至工、料分開計價,都會具體在估價單中詳加說明,以便消費者能夠有充分、完整資訊來評估裝修預算;嗣雙方簽約後,成為檢驗施工品質(驗收)的依據。

「一式」計價包含什麼? 

其次要特別提醒注意,所謂「一式計價」的問題。『一式』是裝修工程估價中常見的單位,原意是針對「難以文字詳盡說明、描述施工內容」的工程項目來使用,但目前卻有被浮濫使用於「幾乎所有工程項目」之情況。因為『一式』可能意味著: 如何施作、範圍如何、使用材料及零配件為何、採用什麼施工方法,業主都由設計師(廠商)根據其專業、參照工程慣例、標準來自由決定。進而,如果『一式』作為估價單位的情況過多、被濫用,將產生不當剝削、偷工減料的獲利空間。這時,如果連設計或施工圖說根本也不完整,無法替代文字去具體描述「這個工項的一式有包括那些部分」,將形成「對方怎麼做,業主都必須照單全收,法律上也難以判定對方違約」的荒謬結果。甚至事後對方還不斷以「一式並不含…」為由(如插座配置不含面板,施作面板要外加),反過來再向業主追加請款。因此,我們建議,估價單上應盡可能減少『一式』計價的情況,如果真得必須使用到一式計價, 也一定要對應在設計(或施工)圖上標示清楚,以便能具體核對出『一式』所包括的施作範圍。

為了防止『一式計價』可能衍生的不當剝削,建議業主應特別注意幾點: 1 在工程約範本第五條的位置,消費者可自行增加第二項約定:「各估價單所列項目以一式定價者,視為已包括完成該工程項目所必要之一切材料、零件、配件、工法及人工之總價。」; 2 務必在估價單的『註記欄位』,將一式的範圍、包括及使用哪些材料、零配件,及採用什麼工法(例如,玻璃部分是否包括光邊加工), 都另外補充具體寫清楚;3 必須特別檢視「涉及工項一式的部分,圖說內容中可否補充解釋『一式』的範圍包括哪些」,並採用一式報價的部分,特別有涉及到『功能性』或『特殊美感』之要求,則請再進一步考慮「在合約中附入照片、攝影、樣品或型錄,以補充具體呈現『功能性』或『特殊美感』之要求」。

「暴利」不構成「詐欺」

最後,關於估價單的檢視、審閱,消費者還應有一基本觀念:一旦簽約前沒有將估價單內容好好看清楚,事後才發現估價單上的價格相較一般市價、行情不合理、明顯過高,這中間的『價差』就會變成『合法的暴利』,原則上業者也不會因此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。因為法律並沒有限制業者不能賺多少%利潤,所以法律上業主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被大撈一筆,而無法要求退費或折價。

因此,修改後之內容為:「第五條 一、工程總價計新臺幣_________元(含稅),詳如估價單。二、各估價單所列項目以一式定價者, 視為已包括完成該工程項目所必要之一切材料、零件、配件、工法及人工之總價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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