吳俊達:防止付款約定語焉不詳  詳填施工預定進度附表 
 

文/吳俊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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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按:本文在前兩期討論了屋主的議約自主與合約詳列附件的重要性,本期提醒屋主付款進度應特別注意工程進度的「文字定義」,並肯定政府所頒「合約範本」的工程進度表,可清楚界定工程進度,建議屋主必要保留,並作為與付款進度依據。

程約範本第四條增列了附表一《整體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》,要求業者在簽約同時即須排定拆除工程、水電工程、隔間牆工程、地坪(或泥作)工程、木作(及天花板)工程、油漆工程、裝飾工程、空調工程,及燈具、廚俱、傢俱、衛浴設備等「不同工種」的進場順序(工序)、「預定」進度,並提醒消費者(業主)可於合約上加註,配合各階段完工進度,訂出之工程款請款的時間點。上述工程約範本的作法及觀念,應值肯定!本次討論重點放在裝修過程中最常發生的「分段請款爭議」,並提醒、說明《整體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》的重要性。

依約付款仍生糾紛有原因

首先必須指出的是,固然一般業主均會合理期待「支付的工程款完全用於自己工地」(預期專款專用),但絕大多數業者卻因同時進行多數工程而常需要資金調度、周轉(將A工地已收款挪用至C工程,再自B工地收款移為A工地使用),不乏明星業者因「過度投注廣告成本」而吸金孔急,甚至常見不肖業者「公款私用」,罔顧業主信任,將已收工程款任意開銷。此等因資金調度周轉不靈、收款不用於工程,進而肇生偷工減料、施工延宕、恣意不按圖施工,更有羅織理由「回頭」再向業主「追加請款」,甚至威脅「不追加付款立即停工」、「不再付款就『霸凌』房屋, 讓你沒辦法住,想賣也賣不出去」,終致「裝修糾紛」輕易爆發、迭生不止。凡此裝修亂象,在合約加入《整體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》並結合「分段付款辦法」之後,應能適時遏止,並發揮適度保障消費者之功能。

例如,以目前坊間業者提供的裝修契約版本來說,常見採取一種「3-2- 2-2-1」模式,即採用「第1期:簽約付30%、第2期:拆除進場付20%、第3期:泥作進場付20%、第4期:木作進場付20%、第5期:完工付10%」之分段請款方式。但稍加注意即可發現,迄至「木作進場」之際, 業主實際上已支付高達90%工程款,極易造成業者收取第4期款項後,反而開始草率、拖延施工的情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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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段付款辦法文字仍隱藏陷阱

又,上述「3-2-2-2-1」分期請款模式,實際上更有消費者『完全不易察覺』的錯覺:在上述「3-2-2- 2-1」模式下,業主容易以為「業者會循序漸進,配合工程進度、完成比例來向自己請款」,因而誤認「當自己支付到90%工程款的時候,現場實際進度雖未達90%,但應該也離七、八成不遠,幾近即將完工之程度」,故而在簽約時『完全不認為』上述分段請款方式有何疑慮或問題,甚至還深信上述分段請款方式『相當合理』。

但更仔細推敲「文字」,可知關鍵在於「拆除進場、泥作進場、木作進場」中『進場』兩字!因為拆除、泥作、木作工程可能在進行上『相互重疊』(拆除還沒全部結束,部分泥作已經開始,泥作一邊在作,木工也可開始),因此即使「木作已經進場」,也不等於現場實際進度已有七、八成,甚至可能僅有三成(天花板才剛開始釘)。而不肖業者為了刻意加速、超前請款,還可能要求「木工」提前進場『虛晃一招』,虛構出「木工進場」可再為第4期請款之事實,此時相距支付第3期款項可能僅有數日之隔。至此,業主才驚覺、訝異「請款之快」,實在為時已晚,無不悔恨『當初簽約不夠仔細』。即便業主試圖先停止付款,但將面臨『頭已經洗下去』,如爆發裝修糾紛將對業主格外不利, 而「信任崩解」導致心理上實難同意繼續施工,因此進退維谷之窘境。

《整體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》 保障付款權益

因此,若裝修合約能夠納入上述附表一《整體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》的設計之下,不僅雙方均能隨時、方便檢視「實際施工進度」有無延宕或落後。對業主而言,可減少實際進度不足但卻容易過度、超前付款之情況;對業者來說,則為實際施工進度之「自我檢核表」,避免為應付「完工」而趕工的情況。同時,讓《整體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》進一步結合「分期付款辦法」(如工程約範本第六條),更可使「業主付款比例、金額」與「實際施工進度」兩者可相互連結、勾稽,降低業者擔心業主拖延付款、蓄意賴帳,而業主質疑業者恣意主觀認定施工進度、甚至變相投機請款之爭議發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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