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定「範本」僅供參考

文/吳俊達 (律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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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俊達
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
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畢業
反詐騙裝潢監督聯盟講座律師
尚詰法律事務所律師

期待多時的《建築物室內裝修-委託設計契約書範本》、《建築物室內裝修-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》(下稱設計約範本、工程約範本),終於在民國101年7月5日正式公告於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」的網站上。民眾如有室內裝修之需求,均可前往該委員會的網站下載檔案,作為簽約時使用版本的參考。
冠上了政府公告的《契約書範本》之名,當然會引起民眾的信任,認為內容既然已經過政府背書,當然可以援用為簽約版本。
正因「範本」可能引起如此心理效應,我們也有必要針對範本內容作進一步的檢視,讓有裝修需求的讀者、屋主(下稱業主),可以有更深入的瞭解。業主仍擁有議約空間業主應當要有一個正確的觀念:政府公告的各種《契約書範本》,都只是基本的簽約參考內容,『並不表示』實際上簽約內容必須完全符合範本的每條、每字不可。
業主在簽約前享有的「議約空間」,並不會因為範本公告而被剝奪。因此,如有裝修業者表示「我們就用範本簽約,其他不必改了,不必再加其他條款」,這其實是根本誤解,或刻意誤導。消費者可別讓部分業者拿著「範本」當作擋箭牌,變相扼殺了「簽約一事」對權益保障的重要功能。
換言之,消費者仍應仔細比較各種契約書版本的內容,範本上欠缺的條款內容,消費者還是要小心謹慎去比較、思考後,不足的部分,消費者在簽約前仍應要增加進去,絕對不是拿著範本、看都不看就貿然簽字!
有別於坊間常採取「設計與工程合約合併一份簽約」的方式,本次公告的「建築物室內裝修」契約內容,「範本」在立場上採取了「設計約」、「工程約」分開簽署的作法,這對業主來說當然是較佳的方式。因為在設計約的整個履約過程中,業主可以「再次」好好思考這位設計師或這家設計公司是否適合自己 。(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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