吳俊達:裝修下半輩子的居住環境  合約詳登細節確保權益

文/吳俊達 (律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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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俊達
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
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畢業
反詐騙裝潢監督聯盟講座律師
尚詰法律事務所律師

期待多時的《建築物室內裝修-委託設計契約書範本》、《建築物室內裝修-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》(下稱設計約範本、工程約範本),終於在民國101年7月5日正式公告於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」的網站上 。

冠上了政府公告的《契約書範本》之名,民眾當然可能援用為簽約版本。因此,我們有必要進一步檢視,讓有裝修需求的讀者、屋主(下稱業主 ) 深入瞭解。

裝修具備完整專業圖說才能確保權益

工程約範本第三條明確指出「設計施工圖說文件、估價單及施工範圍說明書」等工程約相關文件或附件的重要性,例如:
(1) 設計或施工圖說欠缺完整,即無法核對「是否按圖施工」,業主亦難以舉證「現場實際施工情況不符約定、使用需求」,甚至可能衍生「業者恣意施工,法律上均不構成違約」之荒謬結果。
(2) 圖說不完整即貿然開工,即常見雙方對施工內容的認知一再發生歧異,進而業主指摘業者偷工減料、施工延宕、恣意追加工程款、無理停工,業者反控業主反覆改圖、變更設計、拖延付款,於是雙方權責難以釐清,完工遙遙無期。
(3) 估價單未載明數量、品牌、型號、批號、產地、年份等基本資料,動輒僅寫『一式』,造成不肖業者惡意剝削、偷工減料的獲利空間,業者因此賺取價差縱為『暴利』,亦屬合法;甚至業者更可能以『一式不含…』為由,在工程施作過程中,不斷以停工要脅,要求加價、請款。
(4) 材料表(或建材選用確認單)未註明清楚,事後即難查驗建材品質,法律上也難以舉證。

因此,一份完整的工程約,究竟應有附件,業主在「簽約之前」都應當詳查 。第三條內容對於業主具有提醒意義,但未比照附件《整體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》之形式,提供範例,亦為不足。另,「施工範圍說明書」的概念亦欠不明,如施工範圍涉及工法均可詳加記載以為保障。

當然,我們更期待日後「範本」能針對拆除、泥作、輕鋼架、水電、木作、油漆、廚具、衛浴、燈具等常見「工種」,均能增訂出通用的「驗收標準」 ,以期杜絕目前常見的「施工瑕疵」爭議 。此外,裝修工程進行過程中,常見工程變更、追加之情況,因此衍生之「設計或施工圖說修改」、「估價單內容調整」,及「施工法之變動」,雙方在「變更、追加部分施作之前」應先簽字確認,以免爭議。

工程約第四條「工程施工期限」乃一重要記載。在裝修工程中,「工期」相關問題,包括:何時開工(動工)、何時完工(或驗收通過)之認定、工期計算標準採取工作天或日曆天,變更或追加工程時之工期展延、工程延宕之違約計算等等攸關業主權益之問題,均以「工程施工期限」明確記載為前提。尤其,雖然合約中已清楚記載「何時開工」、「工期多久」、「預定何時完工且通過驗收」,但更要一併記載「如果逾期,每逾一日,業者應按工程款總價之千分之一至三,計算遲延違約金賠償予業主」、「除賠償遲延違約金外,業者另應賠償業主因完工延宕需向第三人承租房屋所支付之租金」等條款內容。換言之,工程約第四條在法律效力上,將搭配工程約第十二條、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等,個別發揮其效用(詳後述說明)。

應明定工程延宕罰則

惟值得注意的是,目前坊間仍常見合約中根本未記載開工、完工、驗收通過的日期,及逾期違約罰款等基本條款內容,嚴重損及業主權益。
日後業主面對業者「進行議約」時,如業者提出合約版本內容中欠缺「工程施工期限」、欠缺完工(或驗收通過)之認定、工程延宕之違約計算方式等條款記載,則可見該業者根本毫無專業,故業主當可立即『另請高明』,以免反花錢受折磨。(安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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